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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关于化肥经营的有关法规

  进入春耕售肥旺季,我们频频接到各地农资经销商有关“国家对国内农资经销入场资格的要求”的电话咨询。为此,我们进行了查阅,并把相关文件号和大体内容公布如下: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三个文件中规定:“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在国家和地方统配以外可以进行经销。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

  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目前前三个文件尚未宣布废止,此四个文件对化肥零售环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黄存